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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法律法规系列第1讲

教师资格证考试单选题(教师资格证笔试这8道选择题)  第1张

  说到教育法律法规,想必很多同学都表示头疼,毕竟法律条款太多,很不容易记住。但是好在只会在选择题中进行考察,所以相对来说难度也降低了一些。但是小7要说的是,此类选择题通常会考8个左右,所以如果不记住考点,很可能和别人就拉开了好多分的差距。所以小7就特意整理了此部分的考点,今天梳理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重点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是我国教育工作和依法治教的根本大法,于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9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规定: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于1986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于2006年6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9月1日实施。其中明确规定——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规定——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教育教学权)

  (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学术自由权)

  (三)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管教权)

  (四)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获取报酬权)

  (五)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民主管理权)

  (六)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进修权)

  概括记忆:教学科研评成绩、进修管理获报酬

  特别提醒以下,《教师法》规定的这六大权利,属于教师的职业权力,即教师这个职业所独有的权利。其中,最基本的权利是教育教学权。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后续小7还会整理其他法律法规考点,请大家持续关注。文内标黑部分需要格外重点记忆。法律法规最重要的就是要准确记忆,所以建议大家收藏,不定时拿出来看看记忆效果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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