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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1:素质教育观的内涵

教师资格证科一解答题重点(教资科目一这10大考点)  第1张

  1.素质教育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

  2.素质教育是面向全体学生的教育。

  3.素质教育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教育。

  4.素质教育是促进学生个性发展的教育。

  5.素质教育是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教育。

  考点2:以人为本的学生观的内涵

  1.学生是发展的人

  (1)学生的身心发展是有规律的

  (2)学生具有巨大的发展潜能

  (3)学生是处于发展过程中的人

  2.学生是独特的人

  (1)学生是完整的人

  (2)每个学生都有自身的独特性

  (3)学生与成人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3.学生是具有独立意义的人

  (1)每个学生都是独立于教师的头脑之外的

  (2)学生是学习的主体

  (3)学生是责权的主体

  考点3:新课程改革背景下的教师观

  (一)教师角色的转变

  1. 从教师与学生的关系看,新课程要求教师应该是学生学习的促进者

  2. 从教学与课程的关系看,新课程要求教师应该是课程的建设者和开发者

  3. 从教学与研究的关系看,新课程要求教师应该是教育教学的研究者

  4. 从学校与社区的关系看,新课程要求教师应该是社区型的开放教师

  (二)教师行为的转变

  1. 在对待师生关系上,新课程强调尊重、赞赏

  2. 在对待教学上,新课程强调帮助、引导

  3. 在对待自我上,新课程强调反思

  4. 在对待与其他教育者的关系上,新课程强调合作

  考点4:教师职业道德

  1.爱国守法——教师职业的基本要求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2.爱岗敬业——教师职业的本质要求

  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

  3.关爱学生——师德的灵魂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4.教书育人——教师天职和道德核心

  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5.为人师表——教师职业的内在要求

  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6.终身学习——教师专业发展的不竭动力

  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考点5:教育法律法规(权利义务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教育法 9】

  2.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教育法 37】

  3.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教育法 43】

  4.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教师法 7】

  考点6:教育法律法规(法律责任类)

  (1)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育法 71】

  (2)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育法 72】

  (3)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育法 73】

  (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教育法 75】

  (5)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育法 77】

  (6)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师法 35】

  (7)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教师法 36】

  (8)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师法 38】

  (9)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未成年人保护法 62】

  (10)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未成年人保护法 68】

  (11)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或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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