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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篇
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具体应用)
一般计税方法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计税的情形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或旧货
销售对象的具体情况
计税公式
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固定资产(不动产除外)
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过进项税
应缴纳的增值税=含税售价÷(1+3%)×2%
按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
销项税额=含税售价÷
(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物品
旧货
应缴纳的增值税
=含税售价÷(1+3%)×2%
2.可选择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①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②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③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
④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⑤自来水;
⑥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2)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属于老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可以选择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①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②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
③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化体育服务。
④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⑤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4)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3.应当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4.5%征收率
(1)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选择简易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4)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的计算
1.一般业务
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或旧货
情形
税务处理
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免征增值税
其他小规模纳税人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设备等固定资产(不动产除外)
应缴纳的增值税=含税售价÷(1+3%)×2%
销售旧货
应缴纳的增值税=含税售价÷(1+3%)×2%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物品
应缴纳的增值税=含税售价÷(1+3%)×3%
3.5%征收率
(1)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5%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房地产开发企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4.个人将购买的住房对外销售
地区
购置时间
住房性质
税务处理
北、上、广、深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
不必区分
住房性质
按5%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
非普通
住房
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普通住房
免征增值税
其他城市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
不必区分住房性质
按5%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
不必区分住房性质
免征增值税
5.小微企业免税规定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6.起征点
(1)纳税人销售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2)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且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①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②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3)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5.因服务中止或折让退还的销售额
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进口货物应纳增值税的计算
纳税人进口货物,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均应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允许抵扣发生在境外的任何税金。
1.进口非应税消费品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税率
2.进口应税消费品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消费税税额)×税率
税收优惠与征收管理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其他个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营改增”税收优惠
1.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包括但不限于)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4)婚姻介绍服务。
(5)殡葬服务。
(6)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7)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8)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提供的教育服务。
(9)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10)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11)纪念馆、博物馆、化馆、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12)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13)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规定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4)个人转让著作权。
(15)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16)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17)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8)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19)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20)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21)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22)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23)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2.即征即退
(1)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三)税收优惠有关的管理规定
1.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2.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规定
(一)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非固定业户应当向货物销售地、劳务发生地或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5.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二)纳税期限
1.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提示】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不包括保险公司),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2.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3.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
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及用途
(1)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2)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扣税凭证;
(3)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2)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③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买专用发票;
④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⑤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⑥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⑦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⑧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限额
(1)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
(2)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
4.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含劳保用品)、化妆品等消费品;
(2)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适用免税规定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3)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
(4)除另有规定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部分小规模纳税人(例如,住宿业、建筑业、鉴证咨询业)试点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除外),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事经纪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选择差额计算方法计算销售额的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可以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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