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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知识

会计从业考试教材(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用书之一)  第1张

  第一节 法的基本概念

  一、法的本质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

  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法的本质就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

  体现。这说明,法不是超阶级的产物,不是社会各阶级的意志都

  能体现为法。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

  活条件所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而不是随心所欲、凭

  空产生的。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

  统治阶级中个别成员的意志。

  二、法的特征

  法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和社会规范,与一般行为规则和

  社会规范相比,具有如下的基本特征:

  (一)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

  制定、认可是法产生的两种方式,或说是统治阶级把自己的

  意志变为国家意志的两条途径。法是国家按照法定职权和方式制

  定和发布的具有法律形式的规范性件。

  (二)法是受国家强制力的保证的最具有强制效力的规范

  国家的强制力是以诸如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强制机构

  为后盾的,它和国家制裁相联系,因此,法是最具有强制力的规

  0:

  (二)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法的主要内容由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条构成,通过规定人们

  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来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要求,维持

  社会秩序。

  (四)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

  法具有明确的内容,能使人们预知自己或他人一定行为的法

  律后果。法具有普遍适用性,凡是在国家权力管辖和法律调整的

  范围、期限内,对所有社会成员及其活动都普遍适用。

  三、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是构成法的最基本的组织细胞,是通过一定法律条

  表现出来的、具有一定内在逻辑结构的特殊行为规范。从逻辑

  结构上看,它通常由假定、处理、制裁三个部分构成。下面分别

  讨论这三个部分的含义。

  (一)假定

  假定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适用于某法律规范的情况和条

  件。只有合乎某种条件、出现了某种情况,才能适用与之相适应

  的某种法律规范。如《会计法》第3条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

  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在该法律规范中,“各单

  位”就是假定部分,意指这条法律规范在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

  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均适用。

  (二)处理

  处理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允许人们做什么,禁止做什么或

  者要求做什么的部分,实际上即为规定权利、义务的行为规则本

  身。如上例中,“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的规定,就是法律规范的处理部分。

  (三)制裁

  制裁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在违反本规范时,将要承担什么

  样的法律后果。制裁常常集中表现在一部法律的“法律责任”部

  分。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实际上以“如果······则····否则。。 . . . . ”

  的公式表现。假定、处理和制裁即分别体现这三个部分。一个完

  整的法律规范,上述三个要素都是不可或缺的。但是,在一条法

  律条中把这三个部分都明确表述出来的情况是少有的。在实际

  中,为了使条简明扼要,常常把假定部分省略或没有把假定部

  分和处理部分明确分开,把制裁部分放到另一条或另一法律

  件中。因此,不能把法律规范同法律条等同起来。另外,在许

  多重要规范性法律件中,除了规范性的规定外,往往还有一些

  非规范性的规定,这是为了帮助人们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该法律

  件,它们本身并不是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可按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按照法律规范的性质和

  调整方式分类,将法律规范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授权

  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是要求人们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承担一定积

  极作为义务的法律规范;禁止性规范是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

  法律规范;授权性规范是授予人们可以作出某种行为,或要求他

  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按照法律规范的强制性程度的不同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

  性规范。强制性规范又称命令性规范,是指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十

  分明确,不允许人们以任何方式变更或违反的法律规范。强制性

  规范一般表现为前述的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两种形式。任意

  性规范,又称允许性规范,是指允许人们在法定的范围内自行确

  定其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

  四、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是对现行法律或者法律条的内容、含义以及所使

  用的概念、术语等所作的说明、理解。法律解释可以分为正式解

  释和非正式解释。

  (一)正式解释

  又称官方解释,是指特定国家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有关法

  、法规的整体或有关条所作的法律效力的解释。它又分

  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三类。

  1.立法解释。立法解释有狭义和广义之分,从狭义上讲,它

  仅指国家立法机关对法律所作的解释。从广义上讲,它指制定法

  律、法规的国家机关对自己制定的法律、法规所作的解释。

  2.司法解释。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

  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3.行政解释。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就有关法律、

  法规的具体应用所作的解释。

  (二)非正式解释

  又称非官方解释,是指法定国家机关以外的非经授权的机

  关、团体或者个人对法律所作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包括学

  理解释和任意解释。

  1.学理解释。是指法律教育、研究、宣传工作者在法律教

  学、研究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对法律内容、含义所作的解释。

  2.任意解释。是指一般公民、社会团体或者诉讼当事人、代

  理人、辩护人对法律的内容、含义所作的解释。

  五、法律体系

  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规范分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

  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

  所谓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

  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首先是法律调整的

  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例如,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和构成劳动法部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构成婚姻

  家庭法部门。其次是法律调整的方法,另外还考虑一些原则。我

  国法律部门主要有: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经济法、劳动

  法、婚姻家庭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

  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规范是多种多样的,它们涉及社会生活

  的各个方面,有着各种不同的内容和形式。但是它们并不是杂乱

  无章的,而是有着紧密联系,构成一个完整、有机、统一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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